
中国证监会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期货公司纷纷将互联网作为新的营销渠道,以期提升效率、拓展服务半径。然而,一些公司在互联网营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例如不当宣传、诱导交易等,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行业的整体声誉。为了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营销范围和主体: 明确定义互联网营销活动范围,规定其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并对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作出相应规范,需遵守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应在总部设立或指定部门统一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禁止分支机构或个人名义进行营销。
健全营销管理体系: 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互联网营销内部管理制度,纳入合规管理体系,实现营销活动全流程留痕。公司需对营销人员进行授权、培训、监督和检查。营销内容需统一审核,确保合法合规,禁止发布或转载未经审核的内容。营销账号也需统一管理,明确标识和风险提示,并与投资者教育活动区分开来。
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 要求期货公司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协议内容,禁止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业务指标挂钩或变相挂钩的费用。此举旨在防止出现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并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
加强客户保护: 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客户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机制,公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禁止欺诈和误导行为: 明确禁止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欺诈或误导客户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并列举了具体的欺诈或误导行为,例如虚假宣传、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等。
维护公平竞争: 禁止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互联网营销,例如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行为。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明确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将采取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而言之,这份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其内容涵盖了营销活动各个环节,从制度建设到人员管理,从内容审核到风险控制,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我们期待最终版本的出台,并相信这将有效提升期货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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